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可簡稱質量檢測,是指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水利工程實體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間產品、金屬結構和機電設備等進行的檢查、測量、試驗或者度量,并將結果與有關標準、要求進行比較以確定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所進行的活動。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操作的執行原則,主要源于《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該規定是2008年11月25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令【2008】36號文發布。規定是“為加強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范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行為,而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按照巖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屬結構、機械電氣和量測共5個類別,每個類別分為甲級、乙級2個等級。檢測單位資質等級、檢測能力等,與其所可承接的檢測任務范圍、內容、主要建筑物類別等,具有對等限制與要求。
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級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事故鑒定的質量檢測業務,必須由具有甲級資質的檢測單位承擔。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將造成下游災害或者嚴重影響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壩、泄洪建筑物、輸水建筑物、電站廠房和泵站等。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的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檢測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質量檢測知識和能力。
檢測方式:
1、在一標段施工現場,不同批次、不同型號抽取數根鋼筋進行切割,每種鋼筋取樣一組,再送至實驗室進行重量、拉伸和彎曲等性能檢測。
2、在二標段施工現場,抽取護岸底板混凝土芯樣,并通過卷尺量測的方法,檢驗底板厚度及齒溝深度,混凝土芯樣送至實驗室檢測。
3、在三標段施工現場,抽取攪拌樁水泥、黃砂、石子等原材料,并送至實驗室檢測。
水利工程質量檢驗基本規定
1、承擔工程檢測業務的檢測單位應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其設備和人員的配備應與所承擔的任務相適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工程施工質量檢驗中使用的計量器具、試驗儀器儀表及設備應定期進行檢定,并具備有效的檢定證書。國家規定需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或其授權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
3、檢測人員應熟悉檢測業務,了解被檢測對象的性質和所用儀器設備的性能,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參與中間產品及混凝土(砂漿)試件質量資料復核的人員應具有工程師以上工程系列技術職稱,并從事過相關試驗工作。
4、工程質量檢驗項目和數量應符合《2012評定標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