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檢測可簡稱質量檢測,是指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水利工程實體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間產品、金屬結構和機電設備等進行的檢查、測量、試驗或者度量,并將結果與有關標準、要求進行比較以確定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所進行的活動。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操作的執行原則,主要源于《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該規定是2008年11月25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令【2008】36號文發布。規定是"為加強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范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行為,而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按照巖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屬結構、機械電氣和量測共5個類別,每個類別分為甲級、乙級2個等級。檢測單位資質等級、檢測能力等,與其所可承接的檢測任務范圍、內容、主要建筑物類別等,具有對等限制與要求。
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級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事故鑒定的質量檢測業務,必須由具有甲級資質的檢測單位承擔。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將造成下游災害或者嚴重影響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壩、泄洪建筑物、輸水建筑物、電站廠房和泵站等。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的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檢測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質量檢測知識和能力。
水利工程質量檢驗基本規定:
1、工程質量檢驗數據應真實可靠,檢驗記錄及簽證應完整齊全。
2、工程中如有《2012評定標準》尚未涉及的質量評定標準,其質量標準及評定表格,由發包人組織監理人、設計人及承包人按水利部有關規定進行編制并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批準。
3、水利工程中涉及房屋、專用供電線路、專用公路、專用鐵路等項目的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按相應行業標準執行。
4、發包人、監理人、設計人、承包人和工程質量監督等單位根據工程建設需要,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承包人自檢的項目及數量應按《2012評定標準》及施工合同文件約定執行。對已建工程質量有重大分歧時,應由項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進行檢測,檢測數量視需要而定,檢測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5、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應實行見證取樣。見證取樣資料由承包人制備,記錄應真實齊全,參與見證取樣人員應在相關文件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