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檢測單位與質量檢測的委托方簽訂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包括以下事項和內容:
(1)檢測工程名稱。
(2)檢測具體項目內容和要求。
(3)檢測的依據。
(4)檢測方法、檢測儀器設備、檢測抽樣方式。
(5)完成檢測的時間和檢測成果的交付要求。
(6)檢測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7)違約責任。
(8)委托方與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代表簽章和時間。
(9)其他必要的約定。
1.工程已按批準設計的內容建設完成,能夠正常投入運行;
2.工程重大設計變更已經有審批權的單位批準,一般設計變更已履行有關程序,并出具了相應文件;
3.單位工程驗收已完成,歷次驗收發現的問題已基本處理完畢,遺留問題已明確處理方案;
4.歸檔資料符合工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5.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報告已提交,經質量監督機構核備,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
6.工程運行管理單位已明確,運行管理措施、管護經費渠道已落實;
7.驗收資料已準備就緒。
項目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時,項目法人應當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經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審查后轉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可以根據竣工驗收工作需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樣檢測。對抽樣檢測中發現的質量問題,項目法人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研究處理,影響工程安全運行及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處理完畢后方可進行竣工驗收。